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(jù)需要對本行政區(qū)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,問題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,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(guī)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。
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(jù)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,指導和規(guī)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。
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、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,將應急預案的規(guī)劃、編制、審批、發(fā)布、備案、演練、修訂、培訓、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(jīng)費納入年度預算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四十三條 各市、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、駐晉中央企業(yè)和省屬企業(yè)等可根據(jù)實際需要,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。
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,是指承擔應急預案編制任務的政府及其部門、單位和基層組織。
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審批單位,是指審查批準應急預案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。
本辦法所稱單位和基層組織,是指機關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居委會、村委會等基層組織。
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實施,2009年11月20日印發(fā)的《山西省突發(fā)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》(晉政辦發(fā)〔2009〕179號)同時廢止。
[交通運輸] 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(guī)定》2023年第12號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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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(guī)定》2023年第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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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(chǎn)規(guī)范》交運規(guī)〔2024〕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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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(guī)定》2022年第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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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2017年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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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運輸] 《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》交運規(guī)〔2023〕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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